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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饶广信市监产处〔202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六)生产、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其非法收入21580元,处以3420元的罚款,合计罚没款25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9
    决定机关 上饶市广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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