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市环柯罚字[2017]30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绍兴华茂化纤有限公司违反“三同时” |
行政处罚内容 |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柯桥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柯罚字[2017]307号绍兴华茂化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360176145法定代表人:蔡长福地址:钱清镇外商投资工业园区绍兴华茂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17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的52台加弹机经环保审批建成并投入正常生产。该项目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但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建成尚未建成,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8月13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高安民的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本局于2017年8月1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接受处罚。以上事实,有本局2017年8月1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7]328号)及《送达回执》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未验收设备生产,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柯桥区分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27 |
决定机关 | 区环保局 |
法定代表人 | 蔡长福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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