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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柯水电行决字【2017】第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涉嫌违法建设厂房侵占水域案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拆除在半边池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的厂房,并恢复水域面积206平方米。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19
    决定机关 区水电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