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柯水电行决字【2017】第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涉嫌违法建设厂房侵占水域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拆除在半边池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的厂房,并恢复水域面积206平方米。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19 |
决定机关 | 区水电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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