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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欣和盛稀土高铁铝合金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奚建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12MA****A43P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402民初6152号
    案号 (2018)苏0402执16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24
    发布日期 2018-08-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常州市苏中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960000元和利息235520元(计算至2017年9月6日),以及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7年9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全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常州市苏中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85600元。 三、王辉、彭美霞、奚建强、常州市泽聚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欣和盛稀土高铁铝合金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对常州市苏中钢结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市苏中钢结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49元,减半收取2092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924.5元,由常州市苏中钢结构有限公司、王辉、彭美霞、奚建强、常州市泽聚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欣和盛稀土高铁铝合金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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