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宝兴注塑(深圳)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78****591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民终953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71执996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10606550】。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限被告宝兴注塑(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石喝华丰金属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838元及违约金(以47838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16日起,按日1‰计算至2019年10月15日;以27838元为本金, 自2019年10月 16日起,按日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27838元为限); 二、限被告宝兴注塑(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石碌华丰金属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567.6元; 三、被告深圳市泰粤工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宝兴注塑(深圳)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石褐华丰金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3.82元,由原告东莞市石喝华丰金属有限公司负担53.79元,由被告宝兴注塑(深圳)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泰粤工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20.03元。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民终9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5.14元[宝兴注塑(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宝兴注塑(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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