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山捷利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邱朝武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17081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梁民初字第205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4)梁执字第0040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梁山县法院 |
执行法院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02-18 |
发布日期 | 2014-11-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邱朝武、邱忠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邵明凯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9000元。 二、原告邵明凯有权对被告梁山捷利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就该笔借款设定抵押的其位于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的行车两台、变压器一台机办公桌等办公设施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邵明凯对被告梁山捷利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上述财产优先受偿后,不足部分由被告庄道瑞、王双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庄道瑞、王双垒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四、驳回原告邵明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邱朝武、邱忠倓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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