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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梁山捷利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邱朝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17081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梁民初字第279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梁执字第001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梁山县法院
    执行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1-02
    发布日期 2014-11-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梁山捷利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兆悦借款20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的费4375元、诉讼保全费1545元,共计5920元,由被告梁山捷利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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