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门银晶酒店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177339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9)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55号 |
案号 | (2022)粤07执恢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日期 | 2022-03-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09)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55号 判决如下: 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三项及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分担部分的判项。 二、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若银晶集团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江门中行有权申请以银晶集团、濠亿公司分别提供的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人民币28900万元的限度内优先受偿;江门中行有权申请以金融大厦提供的(2004)江中银贷总字011号、(2004)江中银贷总字016号《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江门中行有权申请以金融大厦提供的GDY475020120020047号《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16000万元的限度内优先受偿;江门中行有权申请以金融大厦提供的(2003)江中银贷总字005号《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16000万元的限度内有限受偿;濠亿公司、金融大厦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银晶集团追偿。 四、驳回江门中行的其他上诉请求。 (2006)江中法民二初字第5号 判决如下: 被告江门市银晶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合同期内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至本判决规定的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息计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二、若被告江门市银晶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如数清偿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有权请求以被告江门市银晶集团有限公司、香港濠亿有限公司分别提供的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人民币28900万元的限度内有限受偿;被告香港濠亿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门市银晶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江门银晶酒店对被告江门市银晶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门国际金融大厦对被告江门市银晶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以6.5亿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门银晶酒店、江门国际金融大厦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门市银晶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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