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门银晶酒店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177339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9)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59号 |
案号 | (2022)粤07执恢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日期 | 2022-03-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09)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59号 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审判决。 二、金融大厦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还债务人民币42386623.78元及其相应利息(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至本判决规定的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息计付)给江门中行。 三、若金融大厦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江门中行有权申请以金融大厦提供的(2004)江中银贷总字011号《抵押合同》、(2004)江中银贷总字016号《抵押合同》项下的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江门中行有权申请以金融大厦提供的GDY475020120020047号《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1.6亿元的限度内优先受偿;江门中行有权申请以金融大厦提供的2003江中银贷总字005号《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权额1.6亿元的限度内优先受偿。 四、若金融大厦不能按期如数清偿上述债务,江门中行有权请求以银晶集团、濠亿公司分别提供的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人民币2.89亿元的限度内有限受偿;银晶集团、濠亿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金融大厦追偿。 五、银晶酒店、银晶集团分别对金融大厦的上述债务以6.5亿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银晶酒店、银晶集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金融大厦追偿。 (2006)江中法民二初字第9号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的诉讼请求。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