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门银晶酒店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177339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9)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56号 |
案号 | (2022)粤07执恢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日期 | 2022-03-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09)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56号 判决如下: 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三、四、五项及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分担部分的判项。 二、撤销原审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若金融大厦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江门中行有权申请以金融大厦提供的(99)江中银贷总字第015号《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权额32112万元的限度内优先受偿;江门中行有权申请以金融大厦提供的GDY475020120020047号《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16000万元的限度内有限受偿;江门中行有权申请以金融大厦提供的2003江中银贷总字005号《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2000万元的限度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江门中行的其他上诉请求。 (2006)江中法民二初字第6号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门国际金融大厦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还(94)江中银贷字A085号和(94)江中银贷字A086《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合同期内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合同期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二、若被告江门国际金融大厦不能清楚上诉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有权申请以其提供的(99)江中银贷总字第015号《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32112万元的限度内优先受偿权。 三、若被告江门国际金融大厦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有权请求以被告江门市银晶集团有限公司、香港濠亿有限公司分别提供的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人民币28900万元的限度内优先受偿。 四、如处理被告江门国际金融大厦的抵押物仍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由被告江门市银晶集团有限公司、江门银晶酒店对不足清偿部分以650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江门市银晶集团有限公司、江门银晶酒店、香港濠亿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门国际金融大厦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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