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门银晶酒店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177339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9)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54号 |
案号 | (2022)粤07执恢1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日期 | 2022-03-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09)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54号 判决如下: 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三项及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分担部分的判项。 二、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若天瑞科技不能按期如数清偿上述债务,江门中行有权请求以银晶集团提供的2004江中银贷总字014号《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金融大厦提供的2004江中银贷总字010号《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银晶集团、金融大厦在江门中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天瑞科技追偿。 四、驳回江门中行的其他上诉请求。 (2006)江中法民二初字第4号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门天瑞电脑科技中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6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合同期内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二、若被告江门天瑞电脑科技中心不能按期如数清偿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有权请求以被告江门市银晶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2004江中银贷总字014号《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被告江门市银晶集团有限公司在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江门天瑞电脑科技中心追偿。 三、被告江门银晶酒店对被告江门天瑞电脑科技中心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门市银晶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国际金融大厦对被告江门天瑞电脑科技中心上述债务以6.5亿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门银晶酒店、江门市银晶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国际金融大厦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门天瑞科技中心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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