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万宝铜带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73****74X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9民初6278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855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吴江万宝铜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最高额1亿元内清偿原告苏州亨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00万元,并支付代偿期间的利息损失(以3000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6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以上付款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账号:6228400407400789966)。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193元,由被告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吴江万宝铜带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收款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收款账号:6228400407404520763)。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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