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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万宝铜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73****74X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民初7967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25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日期 2021-04-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1一、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3650万元,并支付各项欠息[①利息:785480.82元;②罚息:以36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7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427%计算;③复利:截至2020年6月16日为536.96元,此后以利息785480.82元及上述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427%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543975元;三、被告吴江万宝铜带有限公司、倪如宝、李彩英对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被告倪智勇、丁荣芳、倪芳芳、姬高生对被告吴江万宝铜带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55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3755712元,由被告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吴江万宝铜带有限公司、倪如宝、李彩英、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倪智勇、丁荣芳、倪芳芳、姬高生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至本院。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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