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万宝铜带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73****74X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91民初7763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234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10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万宝铜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贷款本金10000000元,及至2020年10月15日的利息270039.77元、罚息232725元、复利12924.2元,以及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吴江万宝铜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199000元。三、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倪如宝、倪智勇、丁荣芳、倪芳芳对被告吴江万宝铜带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倪如宝、倪智勇、丁荣芳、倪芳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万宝铜带有限公司追偿。四、若被告吴江万宝铜带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倪如宝质押的1050万股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登记编号:1810220016)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上述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7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9763元元,由被告吴江万宝铜带有限公司、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8公司、倪如宝、倪智勇、丁荣芳、倪芳芳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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