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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环境监察罚字〔2020〕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十日内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30
    决定机关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