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0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案件名称:浙江华元星河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华元星河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月16日夜间,当事人在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的情况下在仁和街道东风路芳满庭工地(余政储出(2018)17号地块开发项目)进行地面浇筑施工作业,现场有一辆混凝土搅拌车和一辆混凝土泵车在进行施施工作业。当日22时48分,执法人员到该工地巡查并发现了该夜间施工行为。经噪声测量,测得环境噪声值为72.1分贝,超出该区域国家规定的标准17.1分贝。该工地周围无其他噪声源。环境噪声主要由该工地上的上述两辆施工车辆运行时产生。该工地东侧为西塘河,西侧是仁良花苑小区,北侧是和旺街,南侧是余杭区仁和第一幼儿园和树东路。余杭区良渚环境保护监察所在《征求意见联系抄告函》上出具意见:2021年1月16日22时48分,华元星河建设有限公司在余杭区仁和街道东风路芳满庭工地(余政储出(2018)17号地块开发项目)当日夜间施工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该行为属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四万伍仟元整(¥450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20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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