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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奉人社罚决字﹝2021﹞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7月29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下达并直接送达了《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甬奉人社责改指字〔2021〕第50号),责令你单位在2021年7月30日前改正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支付赵兴富等182名劳动者劳动报酬502886元,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你单位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涉嫌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8月3日,我局决定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无任何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以时间太紧,审批流程未完结为由,拒不改正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甬奉人社责改指字〔2021〕第50号)。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楼航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工作的事实;3.我局向你单位下达的《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甬奉人社责改指字〔2021〕第50号)原件1份,证明我局责令你单位在2021年7月30日前改正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支付赵兴富等182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502886元的事实;4.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楼航签收的《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文书送达回证》原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于2021年7月29日收到了我局作出的《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甬奉人社责改指字〔2021〕第50号)的事实;5.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楼航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以时间太紧,审批流程未完结为由,拒不改正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甬奉人社责改指字〔2021〕第50号)的事实;本局于2021年8月3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你单位拒不改正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宁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61第③“严重违法行为,处12000元以上,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其中,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拒不执行询问通知书的,处20000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8
    决定机关 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