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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猛狮新能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05KXT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8民初4617号
    案号 (2020)津0118执1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2
    发布日期 2020-08-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天津猛狮新能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前给付被告张广明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工资32306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260.4元,合计42566.4元;二、双方别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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