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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鸠市监罚字[2017]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08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07
    决定机关 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巫世文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