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三明宝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柯兴荣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33514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沙民初字第231号 |
案号 | (2015)沙执字第014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沙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2-07 |
发布日期 | 2016-01-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柯兴荣、施发术尚欠原告蔡文彬借款本金人民币62万元,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二、被告柯兴荣、施发术尚欠原告蔡文彬借款利息人民币27550元(计至2014年10月31日止),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被告柯兴荣、施发术自2014年11月1日至实际还款日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不超过月利率2%)向原告蔡文彬支付第一项判决确定借款的利息。四、被告柯兴荣、施发术应支付原告蔡文彬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万元,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五、被告福建省三明宝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施珊珊、曾育武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其中35万元借款本金及产生的利息(按第三项判决确定的时限、标准计算)以及第四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蔡文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663元,诉讼保全费4470元,由五个被告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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