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四市监行处字〔202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4号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8,383.07元;2.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的,并处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0.1倍罚款689.89元。罚没款合计:9,072.96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29 |
决定机关 |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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