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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义天磊金属制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长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60996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江宁商初字第00719号
    案号 (2016)苏0115执55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16
    发布日期 2016-12-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义天磊金属制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金宝纸箱有限公司货款315231.2元及预期利息(以177775.5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6日起,以137455.7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6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京金宝纸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武义天磊金属制日用品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6383元,财产保全费219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141元,由被告武义天磊金属制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南京金宝纸箱有限公司垫付,被告武义天磊金属制日用品有限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应一并加付该垫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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