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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门)食药监械罚〔2018〕05006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单位于2017年10月24日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京门食药监械经营许20170009号,注册的经营场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003室。2018年07月11日,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君如医疗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注册的经营场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003室没有公司工作人员,经询问现场工人员发现此地已被北京石龙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办公场所,随后执法人员与北京君如医疗设备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该公司经理魏莱到现场后,承认该公司经营场所已变更其他地址。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05月10日与北京石龙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05月10日至2018年05月10日。合同到期后当事人未与北京石龙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续租合同,不再将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003室作为经营场所使用,且截止到2018年07月11日被查处时止未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当事人对此供认不讳。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8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23
    决定机关 门头沟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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