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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海外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1769****711P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84民初1547号
    案号 (2021)川0184执22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日期 2021-10-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成都市锦致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海外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成都市预拌砂浆供应合同》解除;二、中海外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成都市锦致远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405,285.5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8月4日70%的货款的违约金212,224.82元,30%的货款的违约金元22,466.96元,从2021年8月5日起的违约金,应以4,405,285.5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计算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成都市锦致远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8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海外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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