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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辽市环罚【2019】04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辽宁蓝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辽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2019年6月10日日将COD超标的生产污水排向污水处理厂”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堪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规定。结合《辽阳市环境保护局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中的要求,浓度超标20%以下的,属于情节较轻,我局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16
    决定机关 辽阳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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