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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莲花隆森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慧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91979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882民初5941号
    案号 (2018)辽0882执15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7
    发布日期 2018-04-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莲花隆森实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营口青花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镁砖价款494250.90元; 二、被告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付息。 上述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10元,减半收取4355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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