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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兴东方汽车装备(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1305734485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13民初17929号
    案号 (2018)京0113执5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8
    发布日期 2018-06-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兴东方汽车装备(北京)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富民生态农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二百二十四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二百二十四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十二的标准计算),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兴东方汽车装备(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富民生态农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律师费四万元。 如果被告兴东方汽车装备(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三百二十六元,由被告兴东方汽车装备(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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