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兴东方汽车装备(北京)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冯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73448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13民初5789号 |
案号 | (2017)京0113执49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19 |
发布日期 | 2017-10-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兴东方汽车装备(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鑫盛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十一万零六百一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五十六元,由被告兴东方汽车装备(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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