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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流行前线卡伦特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惠世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22501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初字第01896号
    案号 (2017)苏02执3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1
    发布日期 2017-11-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李鹏飞与无锡流行前线卡伦特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31日签订的关于无锡市清扬路91-99号太湖数码大厦3层89号、91号、93号商铺(产权登记坐落:清扬路91-99(单号)-3089、3091、3093)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二、无锡流行前线卡伦特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将无锡市清扬路91-99号太湖数码大厦3层89号、91号、93号商铺(产权登记坐落:清扬路91-99(单号)-3089、3091、3093)返还李鹏飞。三、无锡流行前线卡伦特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李鹏飞租金损失(以购房款2410627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计算)。四、驳回李鹏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60元(已由李鹏飞预交),由流行前线公司负担(李鹏飞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流行前线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流行前线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李鹏飞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及帐户: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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