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流行前线卡伦特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惠世扬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22501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商初字第00718号 |
案号 | (2017)苏0213执6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06 |
发布日期 | 2017-02-21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陈华与无锡流行前线卡伦特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0日签订的关于无锡市清扬路91-99号太湖数码大厦2层129号商铺(产权登记坐落:清扬路91-99(单号)-2129)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二、无锡流行前线卡伦特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将无锡市清扬路91-99号太湖数码大厦2层129号商铺(产权登记坐落:清扬路91-99(单号)-2129)返还陈华。 三、无锡流行前线卡伦特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陈军租金损失(以购房款582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计算)。 四、驳回陈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40元(已由陈华预交),由流行前线公司负担(陈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流行前线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流行前线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陈华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及帐户: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1103020129200024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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