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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三象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金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20816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16民初152号
    案号 (2016)苏0116执15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14
    发布日期 2016-11-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驳回原告南京三象药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南京三象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李春康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19000元; 三、原告南京三象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李春康支付2015年8月份工资2370.45元; 四、被告李春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南京三象药业有限公司办理工作交接,在办结工作交接时原告南京三象药业有限公司返还被告李春康就业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南京三象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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