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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一朵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0068****25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民初3658号
    案号 (2022)湘0181执16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24
    发布日期 2022-04-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双方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与被告湖南一朵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数份合同于2019年12月20日自动解除(合同编号详见调解书); 二、双方确认截止至2019年12月5日被告湖南一朵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贷款本息120512710.16元,其中本金11980万元,逾期利息、罚息712710.16元。被告湖南一朵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承诺于2019年12月30日前全部清偿完毕(2019年12月5日之后的逾期利息、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三、本案受理费644363.55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32218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7182元,由被告湖南一朵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原告已垫付,被告湖南一朵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 四、如被告湖南一朵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违反上述第二、三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借款人的全部贷款本息,并对被告湖南一朵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不动产依法处置后享有优先受偿权(权证号详见调解书); 五、如出现上述第四项情形,为避免对申请执行金额产生争议,现将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额明确如下:截止2019年12月5日被告湖南一朵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的贷款本金余额为11980万元,以此数为计算标准,减去至申请强制执行之日期间偿还的贷款本金,为强制执行的贷款本金余额,利息、罚息、复息部分从逾期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六、被告刘祥富、张益民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其他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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