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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公(临)行罚决字[2020]0359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余杭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8月17日下午,杭州余杭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如实将从业人员信息等录入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查,2020年8月12日,杭州余杭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如实将从业人员的信息等录入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杭州余杭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属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余杭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8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临平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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