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诸综执罚决〔2019〕0115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三个月内补办相关规划手续,并作出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8%的罚款,计人民币贰拾陆万肆仟柒佰贰拾壹元捌角肆分整(264721.84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01 |
决定机关 | 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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