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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天秦工商处字[201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2)项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09
    决定机关 天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州分局
    法定代表人 杨丽霞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