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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连市监敖罚字〔2020〕C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广告法》 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3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4
    决定机关 敖江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 林在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