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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省大通贸易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新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7757347X
    执行依据文号 (1999)武经初字第1号
    案号 (1999)武执字第004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1999-06-03
    发布日期 2015-07-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省大通贸易发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商业银行中华路支行偿付贷款本金共计一百五十五万元,并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月息9‰向原告武汉市商业银行中华路支行支付贷款期间内的利息;还应承担逾期罚息(罚息按每份合同贷款本金到期时间起算至每笔贷款本金偿付清结时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 二、被告湖北省大通武汉物业公司、湖北省大通物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二万零一十元,由大通发展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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