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商丘市木兰电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新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42577****735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425民初4462号 |
案号 | (2018)豫1425执69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虞城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虞城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16 |
发布日期 | 2018-04-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商丘市木兰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行借款199.9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和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已付借款本息在结算时予以扣除)。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行对被告商丘市金诺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保证金账户内369331.99元质押保证金优先受偿。 三、被告商丘市金诺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新河、许秀梅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行实现保证金优先受偿后的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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