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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路(消)行罚决字〔2019〕008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台州银行(账号:901660123470002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路桥区大队 2019年6月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05
    决定机关 路桥区市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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