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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环罚决字[2018]3
    违法行为类型 总排污口化学需氧量143mg/L,总磷:9.92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排放标准及潘湾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污水纳管标准
    行政处罚内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罚款11.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4-28
    决定机关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