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环罚决字[2018]3 |
违法行为类型 | 总排污口化学需氧量143mg/L,总磷:9.92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排放标准及潘湾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污水纳管标准 |
行政处罚内容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罚款11.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4-28 |
决定机关 |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