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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丰联金融服务外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09528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105民初5113号
    案号 (2019)浙0105执11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拱墅法院
    执行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5
    发布日期 2019-05-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杭州丰联金融服务外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款、集成服务款514000元及违约金20806.29元,共计534806.29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48元,保全申请费3113元,共计12261元,由被告杭州丰联金融服务外包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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