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余市管罚处字〔2019〕34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故责令停止使用该5台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上述两项合计,责令停止使用该5台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28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章耀哲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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