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杭余市管罚处字〔2019〕34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故责令停止使用该5台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上述两项合计,责令停止使用该5台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28
    决定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章耀哲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