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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72268****612G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11民初3305号
    案号 (2019)苏0611执2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5
    发布日期 2019-04-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损失人民币13544555.31元,以及自票据卖断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其中,4472333.28元自2015年7月17日起算,4727096.89元自2015年7月15日起算,4345125.14元自2015年8月27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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