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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泰卫公罚【2019】7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和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行政处罚内容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8000元整,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14
    决定机关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