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泰卫公罚【2019】7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和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14 |
决定机关 |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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