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新城意象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1678****017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16民初4351号 |
案号 | (2022)苏0116执3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2-10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鸿飞承认欠原告冯伟佳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欠息347666.67元。并自愿于2018年10月起,每月底前支付50万元,最后一期支付欠息及利息(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年利率18%支付利息。)如有任一期被告王鸿飞未履行,原告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二、被告南京新城意象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旺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高淳区新城意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含山县新城意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纪春英对调解书确定的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南京新城意象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六合区大厂松扬路41号房产、六合区大在厂葛中路669-49号等10套房产为抵押,如被告王鸿飞到期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冯伟佳对上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49325元,减半收取24662.5元,律师费50000元,合计74662.5元,由被告王鸿飞、被告南京新城意象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旺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高淳区新城意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含山县新城意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纪春英共同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时一并支付)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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