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新城意象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1678****017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1民初4364号 |
案号 | (2021)苏0111执217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18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0—一、被告南京旺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殷慧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并扣除被告南京旺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利息3693334元);二、被告南京旺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殷慧律师代理费823000元;三、原告殷慧可就登记在南京旺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园西路488号1-4、5-9、10-16、17-18层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债权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四、被告王鸿飞、南京新城意象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含山县新城意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中南京旺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殷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959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916元由被告南京旺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鸿飞、南京新城意象房地产—11—集团有限公司、含山县新城意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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