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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汇柏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0****22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302号
    案号 (2018)粤03执18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4
    发布日期 2019-01-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计人民币240,000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人民币2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2月17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全部支付完人民币240,000元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律师费计人民币30,000元;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财产保全担保费计人民币2,000元; (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财产保全费计人民币2,020元; (六)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反请求; (七)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为人民币16,35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鉴于申请人已全额预缴了本案仲裁费并冲抵,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6,350元以偿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为人民币23,25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并与被申请人已缴纳的等额反请求仲裁预付金相冲抵。 上述第(一)(二)(三)(四)(五)(七)项裁决项下所涉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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