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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浙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国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85799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民终5822号
    案号 (2017)皖0102执11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01
    发布日期 2017-08-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2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 二、安徽三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浙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邵振辉、邵金华、邵高德、许有玲房租4288000元(扣除50万元押金)及利息(自2015年6月30日起,以4288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2016年6月29日止)、违约金734349元; 三、安徽三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浙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邵振辉、邵金华、邵高德、许有玲电费39369元、水费10255.73元、电梯维护费6545元、有限电视费99567元,合计155736.73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30日起,以155736.73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2016年6月29日止); 四、驳回邵振辉、邵金华、邵高德、许有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370元,由邵振辉、邵金华、邵高德、许有玲负担5017元,由安徽三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浙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83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143.49元,由邵振辉、邵金华、邵高德、许有玲负担。 本判决为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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