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港市柯磊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8255****24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2民初2784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60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家港市徐丰染色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舍镇徐丰股份合作社垫付款1078973.96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1078973.9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自2017年2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张家港市徐丰染色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杨舍镇徐丰股份合作社财产保全担保费损失2200元。二、被告姚志国、季惠忠、姚玉华、张家港市柯磊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家港市徐丰染色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偿还部分的1/6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65元,由被告张家港市徐丰染色有限公司、姚志国、季惠忠、姚玉华、张家港市柯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情见本判决所附11《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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